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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律师代理冷某故意伤害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6月9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的出租房内,被告人冷某因琐事与丈夫邓某发生争吵。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起因系邓某将冷某放在房间的可乐倒出,冷某生气后将邓某的铁床扔出,随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与扭打。期间,邓某将冷某压在地上并抓住其头发,冷某在反抗中从衣柜上拿了一把折叠刀,捅刺邓某左腰部一刀。邓某受伤后追逐冷某至出租房外,随后倒地。围观群众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冷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其当场承认用刀捅刺邓某的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系刀类工具刺伤左季肋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冷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冷某的定罪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冷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公诉机关认定冷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需综合考量案件起因、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法定从轻情节,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因家庭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冷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理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聂某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上,准确界定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其次,在策略制定与证据组织上,敏锐捕捉并固定了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庭审中,聂律师围绕“家庭纠纷引发”、“自首法定从轻”、“初犯偶犯”等核心辩点发表专业意见,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最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从轻处罚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较轻判决,充分展现了其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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