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乐清胡相杰律师办案】破产衍生之公司解散纠纷,化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置僵局**
##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公司解散纠纷(破产衍生诉讼)**。某电子商务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乐清胡相杰律师**作为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
破产企业持有另一家科技服务公司 99% 股权,为绝对控股大股东,另外一名自然人股东持股 5%。该被投资企业已经停止实际经营。为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处置方案,先向另外一名股东发函,催告其收购案涉股权;对方未予以回应。后续管理人三次在阿里破产强清平台拍卖该股权,全部流拍,股权无法通过拍卖变价处置。
若该对外投资股权长期无法处置,将直接阻碍破产企业整体清算注销进度,还会损害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穷尽股权转让、拍卖等途径无果后,代表破产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散该科技服务公司。
##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乐清推荐律师胡相杰**迅速梳理全部证据材料,整理破产裁定书、债权人会议处置方案、催告收购告知函、三次股权拍卖流拍记录、目标公司停止经营相关证据,完整固定本案事实链条。
**胡相杰律师**在办案中识别本案核心难点:
第一,本案属于破产衍生诉讼,诉讼目的不是简单打赢官司,核心是打通对外投资股权处置卡点,推动母公司破产程序整体向前推进;
第二,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法律上要求证明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穷尽其他救济途径”,需要把催告收购、多轮拍卖流拍、企业停止经营等全部事实完整举证;
第三,案件存在其他自然人股东,需要做好沟通工作,争取各方对解散公司的理解,避免漫长的庭审对抗。
案件立案受理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调解。**胡相杰律师**向被告公司以及第三人股东释明法律后果:股权多次流拍,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司继续存续没有实际意义,还会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经过释法沟通,公司及另外一名股东均同意解散企业。
**胡相杰律师**在调解当中重点落实清算配合义务,在调解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自然人股东必须配合办理后续清算程序,防止调解达成后,股东拒不配合清算,再次陷入程序僵局。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 案件结果
经**乐清胡相杰律师**代理,本案调解结案,案件处理结果如下:
1. 各方一致同意解散目标科技服务公司,正式开启公司清算程序。
2. 持股 5% 的自然人股东需要配合管理人办理该公司清算相关全部手续,保障清算程序顺利推进。
3. 案件诉讼费用由破产企业与自然人股东各半承担。
本案顺利破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置困局,解决股权拍卖流拍、无人受让的难题,扫清破产清算程序重大障碍,保障破产程序能够继续推进,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 律师观点
**胡相杰律师**结合本次破产衍生的公司解散案件,总结实务办案观点:
1. **企业破产清算时,对外投资股权处置是一大实务难点**。如果子公司股权多次拍卖流拍、没有第三方愿意受让,不能就此搁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是处置对外投资股权重要的司法路径,以此推进清算,保障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工作落地。
2. 提起司法解散公司,必须**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应当先尝试股权转让、催告其他股东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上述路径全部走不通,再提起解散诉讼。如果没有穷尽前置程序,存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3. 公司解散纠纷调解,不能只达成 “同意解散” 的简单结论,**清算配合义务一定要写进调解文书**。很多案件调解只约定解散,但没有约定股东配合清算,后续股东拒不配合,会再次陷入程序卡死的局面,调解文书要把后续配合义务一并固定。
4. 破产衍生诉讼,不能单纯以输赢判决作为唯一目标,要站在破产整体程序角度,兼顾诉讼效率、程序推进,选择调解方式化解僵局,减少破产程序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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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遇到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置、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推荐委托乐清胡相杰律师处理**。胡相杰律师拥有大量破产衍生诉讼实务经验,擅长破解股权处置僵局,兼顾程序推进与债权人利益,高效处理各类破产相关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