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吉林XX律师。
被告:宋X,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第三人:王X,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XX边XX公司)与被告宋X、第三人王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边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陈X,被告宋X,第三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XX边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的租赁相关费用共计45,733.28元(附XX边XX公司租赁物结算单),并支付违约金32,058.46元(以每月逾期支付的租金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日期从2021年8月10日截止至2022年10月10日以XX边XX公司违约金计算明细为准);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相关租赁物(钢管2,043.2米,扣件1898个,套筒144个,套筒螺丝43个);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原告共主张费用63,791.74元(扣除押金24,000元);
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第三人王X对上述租赁费用、违约金、租赁物返还、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X、第三人王X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因承建南湖XX项目向甲方(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建筑周转工具,合同对租赁物名称、规格、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租赁物缺少赔偿、诉讼管辖法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指定王X为乙方的材料员。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所需的租赁物资,但被告除交付24,000元押金外,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租赁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催告无果,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公判。
被告辩称
宋X辩称,我不同意承担,我只是给王X打工的,王X同意承担责任,我与王X通过电话,王X同意承担责任。
王X述称,同意XX边XX公司的意见,租赁相关器材与宋X无关,我跟宋X是雇佣关系,我雇佣的宋X,欠的租赁器材和租赁费是属实的,合同是宋X签的,关于XX边XX公司提供的与宋X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是因为我没有带身份证,我就让宋X代替我签的,实际租赁建材的人是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综合认定如下事实:王X与宋X系雇佣关系。2021年7月28日,XX边XX公司与宋X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XX边XX公司,乙方宋X,乙方因承建南湖XX工程(地点影剧院南侧)在施工中需向甲方租用钢管,扣件等建筑周转工具,签订本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8000m,租金单价为0.018米/天,扣件1500个,租金单价为0.018米/天,租赁期限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未约定终止时间。乙方租赁期间,提货时双方当场检验点清数量验收,由乙方委托人员签字生效,所租物资到甲方指定地点自提、自送及钢管上架堆放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人员装卸及上架,钢管装车费0.1元/米。扣件每袋30个,装车费1.8元/袋,卸车及上架人工费钢管0.51元/米,扣件2.5元/袋,租赁物在甲方仓库由乙方指定的材料员王X等现场点数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甲方的出库单上签字生效。签订合同时,乙方需交纳抵押金壹万肆仟元整合同方可生效。租金按实际发货数量及使用天数计算,三个月起租点,如不到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租金,超过三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以每次的取货日起计算租金,每月计算一次,每月十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逾期支付所欠租金的按日千分之三收违约金。租赁物归还后,乙方在十日内到甲方处核对账目办理相关手续,超期将以甲主结算为准,所欠租金按日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直至诉讼,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支付。XX边XX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钢管押金14,000元,于2021年9月5日收到钢管押金10,000元,合计24,000元。
另查明:从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钢管租金、扣件租金、套筒租金合计44,253.28元,装卸车费1480元,合计45,733.28元。
再查明:未返还的租赁物为钢管2,043.2米(4米规格、192根、768米,2.5米规格、77根、192.5米,1.4米规格、195根、273米,2米规格、12根、24米,1.5米规格、79根、118.5米,4.8米规格、134根、643.2米,6米规格、4根、24米),扣件1898个(十字扣1782个、旋转扣49个、直接扣67个),套筒144个、套筒螺丝43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XX边XX公司与宋X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但经过庭审调查,XX边XX公司认可其与王X对涉案的租赁物进行过核对,王X亦认可宋X的签字是代替其所签,故宋X的签字可以认定是代理行为,其签字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王X。XX边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王X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租赁费用,XX边XX公司要求给付租赁费45,733.28元,王X亦认可,扣除押金24,000元,王X应给付XX边XX公司租赁费18,733.28元。对于XX边XX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32,058.46元,王X虽不同意给付,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是其要求宋X代签,宋X的代签行为应视为其认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王X虽未直接请求调整违约金,但其已提出了违约金不应支持的抗辩主张,该主张应视为包含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从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基础时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涉案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6.1条约定,逾期支付按所欠租金的日千分之三收违约金系合同一方违约后的逾期给付行为,而逾期给付租赁费虽然给XX边XX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但日千分之三(即月利率百分之九)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王X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021年7月租赁费578.16元(以578.1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8月租赁费5,323.32元(以5,323.3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9月租赁费10,462.84元(以10,462.84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10月租赁费8,278.73元(以8,278.73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11月租赁费5,837.35元(以5,837.3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4月租赁费2,257.85元(以2,257.85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5月租赁费2,333.11元(以2,33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6月租赁费2,257.85元(以2,257.8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7月租赁费2,333.11元(以2,33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8月租赁费2,333.11元(以2,33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XX边XX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未退还的标的物,王X同意退还,本院予以准许。XX边XX公司要求宋X与王X共同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与宋X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18,733.28元;
三、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021年7月租赁费578.16元(以578.1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8月租赁费5,323.32元(以5,323.3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9月租赁费10,462.84元(以10,462.84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10月租赁费8,278.73元(以8,278.73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1年11月租赁费5,837.35元(以5,837.3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4月租赁费2,257.85元(以2,257.85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5月租赁费2,333.11元(以2,33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6月租赁费2,257.85元(以2,257.8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7月租赁费2,333.11元(以2,33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2年8月租赁费2,333.11元(以2,333.11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四、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2,043.2米(4米规格、192根、768米,2.5米规格、77根、192.5米,1.4米规格、195根、273米,2米规格、12根、24米,1.5米规格、79根、118.5米,4.8米规格、134根、643.2米,6米规格、4根、24米),扣件1898个(十字扣1782个、旋转扣49个、直接扣67个),套筒144个、套筒螺丝43个;
五、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六、驳回XX边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XX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