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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刑事案件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者:石岩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1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2)0103刑初475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男,1988108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 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 北京XX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 音坑乡什城XX,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古溪路东城XX。因本案于2022628日被 刑事拘留,20226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88日被刑事拘留,20229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X、高X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刑诉〔2022405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 1 2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XX、书记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X及其辩护人石X、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910月间,被告人叶X通过赵XX(已判决)介绍,两次为天津市XX实际控制人杨X(另案处理)从天津市XX公司处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六张,税额人民币XXX.15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叶X获利人民币34501.55元,均用于个人消费。2022628日,被告人叶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叶X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税务稽查材料、工商查询材料、银行查询 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人张XX证言,同案犯杨X、赵XX供述,被告人叶X供述,户 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叶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 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叶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 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提请法庭对叶X从轻处罚并适 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 所提叶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 包括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本案中,叶X为谋取非法利益, 介绍天津市XX公司向天津市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通过其居间介绍行 为,犯罪才得以完成,故对其不应认定为从犯,对于该辩护 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提请法庭对叶X适用缓刑 的辩护意见,与其罪行不相适应,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 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较客观,本院予以采纳。叶X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叶X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 条第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8 8日起至20257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缴纳。)

、追缴被告人叶X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1.55 元,予以 没 收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打印编码:202XXXX0131XXXX5321C734965ACC75488E

陈述璃

陈XX

水民情审员(徐XX)

法官助理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 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 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 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 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判决时,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

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石岩,女,汉族,现任天津市华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顾问、合同、婚姻家庭等业务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