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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涉多项罪名,逮捕后成功取保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每一起诈骗案件,都如同一颗毒瘤,侵蚀着社会诚信与经济秩序。本案中田某虽因羁押期限届满获取保候审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惩戒会有丝毫松懈。它警示着每一个人,莫要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东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一处住所经常有陌生年轻女性进进出出,可能存在涉黄情形。警方迅速调查,初步怀疑存在涉黄情形。锁定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后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202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当事人之前是公司安排的律师,什么情况都不透露给家属。家属不放心,于2024年11月委托了周乃文律师。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后认为:

1、此案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介绍卖淫;

2、介绍卖淫人数少;违法所得金额不多,没有未成年人;

3、此前表现一贯良好,初犯、偶犯,无再犯风险;

4、愿意退缴积极违法所得;

5、证据已固定,当事人无串供、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6、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团队凭借专业能力与不懈努力,深入剖析案件定性争议,并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经多番周折,成功为当事人耿某变更羁押措施,争取到取保候审。律师团队以精湛的法律素养、精准的应对策略,切实维护了耿某的合法权益,收获其家属的高度认可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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