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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乃文律师成功取保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妨害司法类犯罪,其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人身自由被剥夺,不仅自身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

【案情回顾】

颜某某在未仔细核实货物来源、未要求卖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收购他人转手的各类电子产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财物经初步估价价值约10万元。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颜某某作为长期从事货物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此类二手电子产品来源需合法合规,其在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涉案物品,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侦查阶段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颜某某不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颜某某系普通个体经营者,主要从事正常的货物收购、转手业务,并非专门从事二手电子产品收购,缺乏对涉案财物是否系犯罪所得的专业判断能力;其收购涉案物品时,卖方明确声称货物系个人闲置、亲友转让,且承诺补充合法证明,颜某某基于对卖方的初步信任,未进一步核实货物来源,该行为系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疏忽大意,而非故意规避核实义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

2、交易行为符合正常经营惯例,无异常情形

3、颜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愿意退还全部涉案财物、赔偿相关损失,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即便其行为被认定为涉嫌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具备取保候审的基础。

【办案结果】

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颜某某取保候审,远离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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