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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乃文律师成功无罪释放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涉案财物碰不得,销赃匿赃罪加一等;洁身自好守底线,远离犯罪享安宁。

【案情回顾】

当事人邓某某为了办理贷款,在网上寻找能帮其贷款的对象。然后有个微信名“中信办理贷款”加了当事人,并谈好贷款2万元,利息360元/月,先息后本的方式还款。后在对方指令下办理银行卡,并查询了银行卡限额1000元,对方进一步说限额,需要刷流水才能办理贷款,后听从对方指令将流入其卡内的资金转至对方指定的账号。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至东莞市看守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对设卡资金来源不知情,侦查阶段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主观无犯罪故意,有相关聊天记录可以作证。对方说的办理流程,计息方式,微信名,以及由当事人确认卡有限额的事实让当事人深信他现在的行为是为了办贷款需要,其受欺骗导致资金转移,并非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掩饰犯罪所得,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明知他人资金来源非法。其最初的动机仅为解决个人困难,并非积极寻找或主动参与犯罪活动。

2、当事人未收取任何手续费、提成或其他经济利益。这与绝大多数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故犯参与跑分的行为人存在本质区别。

3、当对方要求再次刷流水时,当事人基于朴素的风险意识产生了怀疑,并主动、坚定地拒绝了再次操作。

【办案结果】

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东莞市公安局确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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