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海静律师|工程建材买卖合同纠纷 商事合同领域案例点评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由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张海静主任律师承办。
A公司作为钢材供货企业,承接某工程项目钢材供应业务,与B建筑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时,C地产开发公司、自然人D在担保栏盖章签字,自愿为该笔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A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但B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长期拖欠货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多次协商回款无果后,A公司提起诉讼,将B建筑公司、C地产开发公司、自然人D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对方支付拖欠货款、利息、违约金,同时要求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张海静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全面梳理合同、供货单据、对账凭证、担保文件等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论证担保条款效力、逾期计息标准以及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在张海静主任律师的推动下,各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B建筑公司分四期,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1151万余元,另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若B建筑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A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加速到期;C地产开发公司、自然人D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方承担。
二、律师点评
张海静主任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工程建材赊销类买卖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十分典型。工程垫资、赊货模式下,很多供货企业仅关注主合同货款条款,容易忽略担保条款设计,一旦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回款将陷入困境。
本案最大亮点在于调解协议设置了债权加速到期条款。若缺少该条款,债务人某一期款项逾期时,债权人仅能就到期款项申请执行,剩余未到期债权仍要等待付款节点,拉长维权周期。同时本案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定落地,为债权增加多重保障,债权人可向主债务人或任意担保人主张债权,提升回款可能性。
民事调解书具备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调解效力偏弱。实际上,调解书一经各方签收即生效,义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拒不履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还会被限高、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帮助当事人固定全部债权,又争取到分期付款的回款空间,兼顾债权人回款需求,高效化解商事争议。
三、法律建议或意见
1.?工程建材供货签约阶段,尽量追加项目开发商、项目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连带担保人,明确担保范围包含货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成本,增加回款保障。
2.?在合同或者调解协议中,增加债权加速到期条款,约定只要债务人出现一期逾期,债权人有权一次性主张全部剩余欠款,避免分期维权反复诉讼。
3.?大额建材交易,做好交易留痕,妥善保管供货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材料;发生拖欠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提前锁定被告财产,防止资产转移。
4.?发生欠款纠纷,优先结合案件情况选择诉讼调解,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拟定调解条款,不要简单签署和解协议,务必落实担保责任、违约加速到期等核心约定,保障后续可顺利执行。
张海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