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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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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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金辉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次举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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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服务过的单位有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气象局、雅天妮、诺贝尔瓷砖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解决和处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综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