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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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案 37 天黄金期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二次报捕仍不批最终撤案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51人看过 举报

2026-06-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系某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负责法院类招投标业务。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其为多名投标人牵线搭桥、引荐同行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罪,连同其余 5 名涉案人员一并刑事拘留,全案共计 6 人。拘留期满 37 天内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及其余涉案人员全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后续补充证据二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旧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达到逮捕标准,再次作出不批捕决定。

二、办案经过

1.37 天黄金救援期介入:当事人刑拘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全部招投标流程、沟通记录、项目资料,厘清当事人仅为正常业务对接、不存在合意围标串标的核心事实;

2.批捕阶段书面辩护:向检察院提交详尽不批捕法律意见,重点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主观故意、无实质性串标合意与操作行为,现有证据链条断裂,达不到逮捕法定标准;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不批捕决定,6 名当事人全部取保释放;

3.二次报捕持续辩护:公安补充材料后二次提请批捕,律师再次梳理新增卷宗漏洞,针对新增证据逐一质证,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再次论证案件证据依旧缺失关键印证,无法证实犯罪成立,检察机关二次不批捕;

4.持续沟通推动撤案:两次不批捕后,律师持续与承办公安机关沟通,结合两次检察不捕意见,完整提交无罪法律论证,指出全案证据始终无法锁定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继续侦查无补证空间,建议依法撤销案件。

三、案件结果

1.刑事拘留 37 天内,检察院证据不足不批捕,涉案 6 人全部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报捕,检察院再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公安机关综合两次不批捕意见、全案证据缺陷,最终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彻底了结涉案风险。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