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为人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才是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点。
根据以往案例分析,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公章是假章,也要发生效力。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可以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
其次,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
相对人应核实与其交易的对象是行为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或代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对人有核实缔约行为人身份的义务;核实认定缔约行为人的身份后,须进一步核实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前者主要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后者主要审查行为人的法定职权等,行为人的工作环境、着装等行使职权的外观,也可以作为其行使权限的外观表现。核实行为人的代理权限,确定是否为有权代理。委托代理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时间等;在职务代理中,考察工作职权,重大交易还需要了解被代理人的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等。就是说,相对人审核的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章以及人章结合时的合理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