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中的人身权
一、案例
张某在一家锂电池研究开发公司任项目经理。2022年,公司决定研发一款新的锂电池产品,并交由张某带领其团队负责。该款锂电池作为公司几年内的核心项目,故非常重视。公司除了拨款外,还要求其他部门均要完全配合张某团队。经过2年的研发,张某团队顺利完成了该款锂电池的研发,并由公司申请了专利。后公司对外宣传时,称带领完成该款锂电池技术研发的是公司总经理王某。于是张某对此不满,认为自己才是该项技术产品的完成者,应当享有署名权。公司认为,该锂电池技术成果是职务作品,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可以任意处置。
问:张某对该锂电池技术成果是否享有署名权?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利在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也有权利取得与该技术成果有关的荣誉证书、奖励。即,不论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技术成果的人身性权利均属于技术成果的完成者。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主要利用公司资源,完成了公司的工作任务,所以该项锂电池的技术成果财产权确实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利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性权利,即使用权、转让权。但不能剥夺张某作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人身权,即署名权、荣誉权。所以张某有权利要求,在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相关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技术成果的完成者。
三、律师建议
对于技术成果,区分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其财产权归属于公司,人身权归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对于非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和人身权均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所谓财产权,即对于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而人身权,即个人对于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及因完成该技术成果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人身权具有人身性,专属于技术成果完成者,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也不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或变更。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