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中财产权的归属判断
一、案例
张某就职于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负责机械的研发、改造、制造等工作。2023年,公司为了应对市场变化,决定研究一款新型机械设备,由张某团队负责,张某为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其余工程师协助,并拨付了研究资金。经过半年时间,该款新型机械研制完成。完成后,公司就申请了专利技术。因同行另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看中该项技术,便联系张某希望张某跳槽,并将该项技术带走。于是张某找到公司,向公司要求该款机械设备的专利权,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该款机械设备,虽然是主要是张某带领团队完成,但张某是公司聘用的劳动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研发,并且使用的资金、团队资源,都来源于公司,所以该项机械设备对应的专利应当归属于公司。
问: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是否属于公司?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即财产性权利,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判断依据还是在于,是否属于工作任务,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的资源。
在上述案例中,不能否认张某对于完成该款新型机械设备的贡献,但首先这是公司下达给张某的工作任务,其次,张某能完成该项研究,主要也是依赖了公司拨付的研究资金以及其他受聘于公司的团队成员。完成该项新型设备研究的主要资源来源于公司,所以该项技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其财产性权利,应当归于公司所有,即专利权属于公司。
三、律师建议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在处理涉及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判断,技术成果的产生是否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又或者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有确认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才有权利进行转让或者使用。但是,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即单位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应当优先征询完成人的意见,是否愿意购买。而若是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那么对应的使用或者转让的权利,则归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