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晓英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根据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929号仲裁裁决书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就工伤赔偿一事达成的协议书中的“申请人自愿放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该部分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归于无效,关于“并要求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同时申请被申请人自2015年1月份起为其缴纳养老金保险”,被告放弃赔偿权利的前提条件是继续在原告处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现原告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前提条件已不再满足,被告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放弃赔偿权利的内容也因违约而无效。
【办案经过】
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进行应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办案体会及总结】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收到相关诉讼材料时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并根据律师的建议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庭审效果很好,也得到法院的认可,判决认可我方的权利,至此律师的工作圆满完成,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