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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吴晓英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2020)鲁0785民初1433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孙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萍,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6000元及利息17924元(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按月利率1.9%计算,并扣去2020年1月24日还的利息1000元),共计183924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率1.9%支付利息至借款及利息还清之日止;3.对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鲁潍房他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建盖门头房,书写借条一份,签订了民间借款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利率为1.9%,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15日,并以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1幢2号其他用房,1号住宅房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鲁潍房他证高密市字第××号,担保债权数额为15万元。被告自2013年11月15日开始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5日止。被告在2016年1月15日开始未按期支付利息,但是断断续续支付部分利息,至2019年11月15日,共计欠付利息3600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为原告又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将欠付利息36000元作为本金,并按月利率1.9%付息,并备注总借款166000元(原告的借款15万元,于2015年底还本金2万元,加上2019年11月15日的36000元,共166000元)。后原告只于2020年1月24日付息1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数额不对,2019年11月15日被告赵某应原告要求重新出具了166000元的欠条,系基于原告自己计算的基础上,被告认为计算数额有误,因为利息一直偿还着,现被告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付款。

被告孙某辩称,对借款不清楚,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赵某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2.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民间借款抵押合同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孙某对借贷知情且同意。3.被告赵某所有的房屋的房权证一份(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及房屋他项权证一份(鲁潍房他证高密市字第××号),证明二被告均同意以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为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债权数额为15万元。4.郭红丽与李某的结婚证一份,证实与本案原告系夫妻关系。5.原告妻子郭红丽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76的流水,证明赵某于2016年1月28日起不定期向郭红丽的账户支付利息,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7月6日;原告李某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94的流水,证明赵某于2017年4月19日断断续续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24日,以上证据证实自2016年起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的借款,并按照原先约定的月利率1.9%支付利息,一直持续至2020年1月24日。6.提交被告赵某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赵某将欠原告的36000元利息转为本金,并按月利率1.9%付息,并连同2013年10月15日的借款15万元,期间还款本金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共计166000元一并计算利息,并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7.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的保全费发票一份,证实保全费用为1420元;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的担保费专用发票一份,证实担保费为300元;9.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2日出具的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支付本案代理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上7-9份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因被告违约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质称孙某的签字系赵某代签,对证据6的计算数额有异议,无证据提交,对证据7-9不想承担。被告孙某对上述证据质称均不清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某壹拾伍万元(150000.00)借款人赵某2013年10月15号”,同日,双方签定《民间借款抵押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拾伍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10月15日起到2015年10月14日止,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9%,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15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9949建筑面积86.63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人:赵某抵押人:赵某抵押共有人:孙某”,2013年10月16日,原告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鲁潍房他证高密市字第××号。2019年11月15号,被告赵某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某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正(36000元正),按月利息1.9%付息备注1.以上借款连同2013年10月15日借款壹拾伍万元正一并计算(其间还款贰万元正)共计借款壹拾陆万陆仟元正(166000元);2.出借人根据借款人付息的实际能力、随时收回本金和利息,为了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并承担逾期未不利息。借款人:赵某身份证号:3707271967××××××××2019年11月15号”,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支出保全费1420元,支出担保费300元,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原告称2019年11月15日借条中的借款36000元系被告至2019年11月15日所欠利息,扣除被告于2015年底还本金20000元,共计166000元,后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付息1000元。

另查明,被告赵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原与被告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赵某虽对借款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根据“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利率为1.9%,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赵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000元,双方对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担保费300元,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虽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在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中的签字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孙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被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66000元及利息(包括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5月止尚欠的利息17924元及以16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李某对被告赵某、孙某所拥有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赵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律师费8000元、担保费300元,以上共计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元,减半收取2073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493元,由被告赵某、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莉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莉茹

案例点评: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进行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042日受理后,于20205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注意完善相关材料,做好借贷担保,完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诉讼前,与律师积极沟通,这样律师的代理工作开展也比较顺利,法院对借款予以认可,并作出判决,至此律师工作圆满完成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吴晓英,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耐心,证据梳理细心,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