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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虚开吗?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税务 |1143人看过


“挂靠”这个词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尤其在建筑企业非常常见,某个自然人向接下某个工程,但是发包方不能跟个人签订合同,而且作为个人也不能为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很多小包工头就会找一家企业由这家企业出面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收取工程款并开具发票。这是否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之所以规定本罪名,核心思想是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款流失。而挂靠方本身并没有少交税或者不交税的目的,客观上确实也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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