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10问
王海波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在代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时遇到的主要问题,现归纳为如下十个问答,以供研讨和在法律服务活动中参考。
1.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无关系?
答:有紧密关系。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无偿取得,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2.对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成员的资格该如何认定?
答:有资格才有权利。由于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根据有关法学理论和惯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原则上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家庭共同财产吗?
答:否。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特有财产。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因此,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的主要依靠。如果允许有地或其它一方来分割失地一方的生存依靠,分得对方一半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后,他(她)将多拥有1.5个生存依靠,而失去土地的一方却可能沦为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如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不公平的。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遗产吗?
答:不是遗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是承包收益,发放对象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包括此前已经去世的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是已经去世的人的遗产。
5.对农村集体组织制订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效力如何?
答: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精神,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资格应该由《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制定主体来确定比较合适。
6.农民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时间,应该以什么时候为界限?
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显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就是农民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时间界限。
7.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在成员之间如何分配?
答:分配权均等。征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被依法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的,且是均等的。
8.出嫁女应否获得补偿费?
答:补偿请求权伴随成员资格。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9.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的变化会导致丧失土地承包资格吗?
答: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受到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益物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这一规定,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身份如何变更,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依法被解除,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10.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还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吗?
答:两种情形,分别来处理。一是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二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一般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