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沾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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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法律依据

作者:孙沾沾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78次举报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来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于父母的收入不同,家庭生活条件各异,各子女的年龄实际需求不同,现有的抚养费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费标准将遵循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的原则。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升学、教育费用调整引起的支出可酌情追加,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下岗、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或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偏低的,其给付子女的生活费应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半,教育费及医疗费要视具体情况予以酌定。给付教育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不适用此项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应如何给付?时间、形式如何?


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原则上是定期给付,一般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按季给付;对于涉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但现实中,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常常无法从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抚养费。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生活教育所需确定一个抚养费标准,然后按照分居时间,由未照顾子女一方用分割所得财产低偿另一方,不足低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又和好,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补付分居其间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如何处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所以夫妻离婚都不要孩子,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更不为我们国法律所允许,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品格、职业等因素,判决于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


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尚未毕业,可否主张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因此,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同意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可以判决至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解决持有异议的,应由成年子女自行主张权利。


孙沾沾律师2008年毕业于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毕业十余年以来,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