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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起诉索要千万工程款,滨州魏梦飞律师代理开发企业,一审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魏梦飞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滨州本地典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疑难纠纷,涉案滨州本地建设项目。外地劳务公司起诉两家企业,诉求支付工程款 1009 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 30 万元、违约金 90 万元、保全保险费 1 万元,同时要求建筑总包公司与开发置业公司共同承担付款、担保责任,涉案标的总额超 1100 万元,案件受理费近 9 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


劳务公司提交三方劳务分包合同,加盖总包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主张总包、开发企业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开发企业辩称双方真实合同仅为两方协议,三方合同是配合劳务公司手续出具的虚假合同,项目部资料章明确禁止签订经济类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资金不足时以房抵款,劳务公司拒不履行抵房约定,直接索要现金构成违约;

总包公司从未参与实际施工结算,项目部印章出借后明确限定使用范围,不应承担千万债务。

被告置业公司收到巨额诉状后,第一时间委托滨州地区推荐律师魏梦飞作为本案全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滨州地区魏梦飞律师围绕 “虚假合同无效、总包无责、原告违背以房抵款约定” 三大核心抗辩点,构建完整证据与代理逻辑:


调取印章权责原始凭证,否定三方合同效力

魏梦飞律师调取总包与置业公司签署的《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文书明确约定该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往来,禁止签订分包、结算、借款等经济合同;同时举证三方合同仅为形式文件,实际施工、对账、保证金收取、工资垫付全部发生在劳务公司与置业公司两方,总包未参与任何履约环节,证明三方合同属于通谋虚假民事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梳理完整履约结算证据,证实原告单方违约

整理双方真实两方劳务清包合同,合同清晰约定资金不足时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提交项目预售许可、房源方案、信访工资垫付协议,证明置业公司具备抵房履约条件,原告拒绝配合抓阄选房、办理抵顶手续,直接起诉索要现金,违背合同核心约定,无权主张逾期利息、高额违约金。

区分两被告法律责任,剥离总包付款义务

分层论证法律关系:实际发包、收款、施工对接、工资垫付均为置业公司,总包仅出借受限印章,未收取管理费、未参与项目管控;原告无证据证明总包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虚假行为规则,总包无需承担千万工程款清偿责任,全部付款诉求不能向总包主张。

庭审完整举证质证,系统性反驳原告诉请

庭审中逐一对原告提交的合同、结算单、保证金收据进行质证,指出三方虚假合同无实际履行基础;完整提交印章承诺书、两方真实合同、抵房方案、工资垫付凭证,全面论证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千万级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完全采信魏梦飞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加盖项目部资料章的三方劳务合同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主张 1009 万工程款、30 万保证金、90 万违约金、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95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4540 元全部由原告劳务公司自行承担。

滨州地区魏梦飞律师成功为委托的置业公司规避千万元巨额给付风险,实现全额胜诉。


四、律师观点(滨州地区魏梦飞律师专业总结)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严禁用于签订分包、结算合同

建筑项目资料章有法定使用边界,仅用于图纸、监理技术往来,加盖此类印章签订工程分包、欠款协议,若无公司事后追认,极易被法院认定无效,企业务必规范印章出借、使用流程,留存印章权责承诺书。

以房抵工程款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应优先履行抵房约定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资金不足用房抵账,属于双方自愿商事约定,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抵房、直接起诉索要现金,法院一般不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诉求。

区分真实履行主体,剥离无关企业债务责任

建设工程案件不能仅凭一份形式合同认定付款主体,律师需梳理收款、施工、对账、工资发放全流程履约证据,区分实际发包人与名义盖章主体,避免企业无端承担千万工程债务。

滨州建工纠纷专属代理优势

滨州地区魏梦飞律师长期深耕滨州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熟悉本地法院对项目部印章、以房抵债、虚假合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擅长处理千万级大额工程欠款应诉案件,全方位降低开发、建筑企业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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