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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90人看过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特别提示:本规定仅适用于北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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