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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174人看过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儿子儿媳想要购买村里的自建房,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余万元,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过去了,该笔钱始终没有着落,洪女士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儿子儿媳借款,应当偿还。儿子儿媳却认为该笔房款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偿还,洪女士无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购房款是出借款还是赠与。庭审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未提供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二被告儿子儿媳就其主张赠与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综合相关事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二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在原告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该笔款项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在法律意义上,鉴于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子女成家立业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赠与。综合分析该笔款项支付的背景、家庭经济状况,结合曾经进行过家产分割等情形,在无证据证明该笔购房款为赠与的情形下,涉案购房款应认定为借款而不是赠与,从而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认为:

除上述一审二审法院观点外,律师补充认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故对本案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借款,两被告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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