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23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在武钢江北码头驾驶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时,未确保安全,致站在车罐体顶部作业的原告跌落地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鉴定所受外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18000元;伤后误工休息180日,护理时间9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本案为机动车在码头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该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原告站在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罐体上作业时被告未确保安全开动汽车,致使站在车罐体顶部作业的原告跌落地面受伤。从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物理形状和轮廓来看,原告所站立位置在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之外并在跌落地面瞬间受伤,原告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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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