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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况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2,16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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