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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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作者:许朦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本文仅从基本犯的层面分享,未考虑加重情节。随后,持续补充。

这两个罪名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特征

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告性而言的。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这种特征,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要从本罪的实质特征进行把握,从本罪的概念和客观方面看,无论“寻衅”还是“滋事”,都是单方的积极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是因为生活琐事,也可能是无缘由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上述四种情形均体现了这一点。

二、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侧重于对公共安全的强制维护。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也会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但是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观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过错是司法案件中常见现象,那么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现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

2.被害人行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通常认为,只有被害人的言语或行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比较严重的损害,为常人所不能容忍时,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

3.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主要表现在:a.时间上相近性;b.利益上的关联性;c.作用上的因果性。

四、刑罚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工程师。热忠于公益事业,《CCTV等着我》、《宝贝回家》志愿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