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鏸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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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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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成功维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模仿他人商品包装装潢)

发布者:张鏸元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1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于2004年便开始生产销售某化工商品,很快便成为全国该类商品的主要生产商之一,因产品质量优良一直在该市场领域具有良好声誉。但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侵权行为,原告不得不通过向工商局投诉等方式维权。商标维权成功后,商标侵权的现象有所遏制,但同行业竞争者不再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字母商标,而是改用其他字母,但商品的主要包装装潢特征与原告非常近似。被告便是这种竞争者之一。原告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销量逐年下降,遭受重大损失,于是原告找到了张律师。

张律师分析:张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仔细核查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虽巧妙地避开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尚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擅自模仿他人商品的包装装潢,同样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若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明自身商品“有一定影响力”是案件的关键。张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搜集了大量证明案涉商品在该市场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并且详细论证了原被告商品包装、装潢的相似性,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停止继续生产、销售与原告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似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各项维权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从而使原告最终实现了维权目的,并且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及维权费用。

张律师提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会构成商标侵权,想必对一般市场经营者来说,已是常识。然而,有些经营者自作聪明,避开他人注册商标,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使他人商品销量下降,利益受损,而自己却因此获利。这些经营者自以为规避了我国《商标法》,可以逍遥法外,没想到还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静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这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未注册商标”,因为具有标识作用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从而弥补了《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空缺。

市场经营中“诚信”是首要原则,奉劝经营者还是要自主创新,切莫投机取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张鏸元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家“985”重点大学法学院,现系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优秀普法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