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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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条件及财产的分割

发布者:吴德令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246人看过


军人离婚的条件及财产的分割

军人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其中之一体现在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除非军人同意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但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军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其实除了军人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外,其他共同财产与普通的离婚分割无区别,那么对于军人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如何分割的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要确定军人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这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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