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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相关规定,天津市工伤待遇标准,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者:崔相鑫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433人看过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申请的流程有哪些?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旧伤复发的确认;(五)伤与非伤的界定;(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七)职业康复鉴定;(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停工留薪期的相关政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提交检查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论、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后可以获得哪些待遇?这些待遇由谁支付?

(1)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包括:(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和相关规定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由谁赔付?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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