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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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规则汇总

发布者:崔相鑫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44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合同期内利息

  

 1、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利息


   根据相关法条,在年利率在低于24%时,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时,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后,其诉讼中主张对这部分利息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36%时,不论何种情形,法院均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诉讼中以不当得利等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部分的利息法院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或无法证明的,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利率一般情况下参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已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1)未约定借期内与逾期利息的,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只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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