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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介绍强奸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2412人看过



20208月,近50岁的被告人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到其家中与其孙女玩耍的邻居5岁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事后,小月跑回家中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4月,出生于1996年外地来惠打工的被告人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还威胁不准告诉家长。小红离开后便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随后潜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

1113日上午,福建惠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庭审理、判决了上述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别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法院对两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下面结合上述案例介绍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的相关规定。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分为两种类型:

1)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

2)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例是典型的奸淫幼女。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法益是妇女对于性的自己决定权。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

2.客观要件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

3.主体要件

一般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4.主观要件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

 

三、强奸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法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i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陈律师说法】

强奸罪自古以来就是种严重的“伦理犯罪”,更不要说奸淫幼女这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行径。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奸淫幼女犯罪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造成巨大伤害,因此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必须综合考量,应当合乎罪刑相适应原则,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呵护好稚嫩的蓓蕾,保护幼女的权益,是法律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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