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时许,陆云生作为法官在法院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
2019年3月4日,陆云生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陆云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属于对该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请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辩称,其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一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
二是原告不能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四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超过时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享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人社局认定程序合法。在事实认定方面,原告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被告认为不能证实原告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陆云生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三、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
1.需要在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工作时间规定,法院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出门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2.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但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3.应在合理线路内。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劳动者合理居所均纳入了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涵盖了劳动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劳动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
四、以下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8.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9.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10.自残或者自杀的;
11.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律师说法】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这不仅是对个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他人车辆行驶安全负责。此外,当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