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这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下面介绍紧急避险。
一、概念与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的性质主要是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是指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威胁之中,或者说,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危险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单纯的危险,包括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疾病、自己的违法行为等造成的危险;二是他人的不法侵害。面临危险的极可能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提示1: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而进行紧急避险。例如,警察抓捕小偷,小偷不能为了躲避警察抓捕而实施紧急避险。
提示2: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资金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例如,消防队员面对火灾时不能紧急避险。
2. 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以及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如果事前或者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
3.意思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识。
行为人的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等同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没有认识到的,属于偶然避险
4.限制条件——必须处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补充性要件)。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法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法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三、紧急避险的相关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有所补偿,这也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或者避险者、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82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法典》第182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假象避险。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进行了紧急避险,属于假象避险,这种情况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2.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它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陈律师说的】
在本案当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无其他救助方法,因此陈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主观上看,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从行为和结果上看,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各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