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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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630人看过


 

【热点案例】

2017年上海某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刘某花费5000元从他处购买上海各区大量学生个人信息13万余条;2018年刘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同样在北京从事教育培训的周某,用手里的上海学生信息与周某交换,换取了北京各区学生信息38万余条;2019年年初,刘某又将手中52万余条学生信息部分分别出售给两人,共获利1.6万元。50余万条京沪两地中学生的个人信息包含了学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籍号、所在学校、年级、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家长电话,致使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安全遭严重侵害。

3月12日下午,虹口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教育培训行业从业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虹口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获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刘某、周某、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法判令要求三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刘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1.6万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2018年)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变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而言,本罪包括三个行为类型: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

三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时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一般表现为牟利,但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四、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本罪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因此,公民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电话通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也包括在内。“公民”不包含单位与死者在内。

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行政决定与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实践中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仅以是否经权利人同意作为判断标准。例如,为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向司法机关通过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的,虽未经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可,但属于合法提供。

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的方法取得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非法获取”的一种方式。凡是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如购得、骗取、夺取等。

四是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本罪的三种类型的行为,均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1.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出售、提供的信息数量较大的;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6.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当下从司法实务来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买卖位于整个网络灰黑产业链的上游,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可能涉及又将这些信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值得进一步研究。

 

【陈律师说法】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逐渐转化为经济利益,收集、倒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庞大产业链。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增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过去普遍的代查身份信息、开房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装修公司购买业主信息等行为都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需要充分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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