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AWJ-201500116的《保安服务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安服务费ⅹⅹⅹ元。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保安服务费催款函》、《合同终止函》等。与此同时,原告相关工作人员还多次以电话等形式向被告相关人员催收保安服务费。除此之外,原告书面授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发送了《关于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保安服务费的律师函》。但,被告仍不支付保安服务费,原告因此就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过了一审和二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完全败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但,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本案的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ⅹⅹⅹ元等),撤销了一审判决等。
点评意见: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放在合同约定里是名副其实。本案的《保安服务合同书》的约定非常不完善,许多应有的条款没有,因此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约定原告先开发票后被告才付费,因此导致被告在庭审中一直主张“原告收到服务费后才向我司开具发票的!”虽然本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合同约定的是原告先开发票后被告才付费,原告截至目前并未收到相应的保安服务费,但是被告的主张在一审时却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原告的确存在违约行为等,证据上也存在重大瑕疵(如保安的考勤记录等在当时并未得到被告的书面确认等),因此二审的判决相对来说算比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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