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公司与员工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
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责任。后员工在职期间,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竞业限制约定中禁止
经营或从事本公司同类或类似业务。一审中法院以XX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在实
际经营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但以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中的具体约定作
为标准,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了调整。
律师评析
此类案件关键有三:一是签订有书面的竞业限制条款;二是公司已经实际经营、从
事该业务;三是员工确实有从事竞业限制条款里约定的同类或类似业务。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重庆XX劳务有限公司与唐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