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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阻挠拆除违章建筑), 律师有效辩护,当事人获轻判。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11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93月28日,汕头市潮阳区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工作,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王某(化名)、张某(化名)阻止工作人员进行拆除,期间王某拿了一瓶煤油、旧衣服到违章建筑楼顶,并将旧衣物点燃扔向楼下。期间,张某参与阻止工作人员的拆除工作,并用手机进行录像。当日王某、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律师工作】

   

汕头市刑事陈华律师接受本案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本案的辩护律师。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当事人家属,如果能够取得履行公务单位的书面谅解书,届时当事人在量刑上将获得轻判。律师即刻代为拟写谅解书内容给当事人家属参考。后经张某家属努力,取得了当地居委会的书面谅解书,当地居委会表示对张某行为表示谅解。取得书面谅解书后,律师第一时间向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争取取保候审。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未能取保。案件进入法院阶段,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张某在整个案件中,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其只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2、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错误,是初犯、偶犯;3、张某已取得相关部门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予以轻判。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张某获得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办结后,张某家属十分认可律师工作,感激律师的付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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