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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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打赢了官司,还需赔偿对方部分损失?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为什么打赢了官司,还需赔偿对方部分损失?

 

   【案情简介】A酒店有限公司向B旅游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商业服务中心,双方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A酒店到期后向B公司支付承包费和租赁费210万。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交付了场地。合同到期后,A酒店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赁费用,B公司再三催促后无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酒店支付承包租金210万元及利息155030元。

A酒店收到起诉状后,提起反诉,请求:1B公司向A酒店赔偿装修损失2603373元、经营亏损404004.47元和场地装修补偿费535000元,共计3542377.47元;2A酒店因涉案商场装修产生的150万元贷款利息由B公司支付。

   【诉讼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A酒店认为B公司没有履行“合理组织引导游客进入商业中心消费和购物”的义务,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系对法律的误读。A酒店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是B公司未尽合理组织引导游客进入商场的义务,但该义务仅是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A酒店以相对人的附随义务违反来对抗自己主要义务的履行,其理由并不充分,也不适当。2、双方并未就租赁期满后装修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A酒店可以拆除,但对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相关费用,因此A酒店要求B公司赔偿装修损失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3、盈利或亏损属于经营者的经营风险范畴,原则上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而非转嫁至租赁合同的相对方,除非经营亏损与出租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B公司未完全尽到合同的附属义务,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A酒店支付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租赁费210万元及违约金6.3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A酒店8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酒店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AB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中均有“B公司有合理组织引导游客进入商业中心消费和购物”的义务”的条款,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该条款系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合同的主要义务。A酒店以相对人附随义务的违反来对抗自己主要义务的履行,实属不当。因B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故也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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