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原审原告)与王某(原审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李某(原审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大连中院二审终审。
基础债权:生效判决确认某建筑劳务公司应返还张某935200元,张某申请执行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2024年6月,该公司收到含张某工程款在内的款项后,未还款却以“劳务费”名义转给王某962000元,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代理情况:张某委托刘维民律师代理本案;王某、李某委托郭某律师代理;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于某律师代理。
法院认定:王某与公司借贷关系不成立,公司属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张某撤销权成立;李某无共同返还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撤销转账行为,判令王某返还9352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维民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要件精准抗辩,有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确保撤销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分享: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从代理执行案件破局衍生的案子。刘律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律师二审继续代理原告,即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应诉。在一审中,由于我方证据准备扎实,诉讼财产保全到位,二审对方没有新证据,继续强辩,企图推翻一审事实,刘律师析法明理,步步为营,上诉观点被采纳,二审法官最终维持原判,刘律师代理本案一二审胜诉,达到诉讼预期。
刘维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