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杰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伤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10级伤残。被告林某系被告某某公司聘用的外卖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骑电动自行车外卖送餐。被告某某公司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人员法院。
判决结果:1.某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88998元;
2.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1488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被告林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所雇外卖员,在执行外卖送餐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周某受伤,被告某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