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华律师
张明华律师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区别

作者:张明华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2次举报


故意伤害

一般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侵害的是生理机能的健全这一法益。

其客观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是他人,当然,行为人以药物或器具故意伤害胎儿,使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四肢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我们认为,此行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2、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伤害则以侵害他人生理机能为准则,包含永久性的和暂时性的,其结果也包括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而,正当防卫、紧急避嫌、被害人同意能够阻挡违法性。

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成立此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仅有殴打的意图,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或精神伤害则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本罪为必要的共犯,1、成立此罪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3人以上。2、此罪包括双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和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3、此罪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4、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此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现在已不需要将“流氓动机”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行为人并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


张明华,男,汉族,毕业于历史悠久的南京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毕业始从事法律工作,实战经验丰富,曾申请至法院工作半年,熟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