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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代理的公益案,浙江工人日报报道

发布者: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214人看过

为普及法律知识,以实际案例向职工深度解说维权知识,我所孙旭权律师“公司不与我签合同,该如何维权?”一文,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判决,真实向读者展现了目前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难点与痛点。荣登《浙江工人日报》2019年7月30日维权版的头条。

 

让我们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吧。

 

案例介绍

王女士于2015年9月9日开始在杭州某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任国际机票一职。在面试时,王女士与经理口头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事宜。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没有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7月初,王女士从公司辞职为止。

 

“公司一直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带着这个疑问,王女士来到杭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调查处理

通过王女士提供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我们了解到,试用期后,公司并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王女士2015年9月至11月的社保为未参保状态,在她的多次催促下才在12月开始缴纳。在王女士辞职后,由于公司没有给她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她无法寻找下一份工作,社保的参保状态也处于暂停状态。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主要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拥有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王女士的工作也是目前该公司比较缺人的国际机票一职。

 

法律分析

Q:王女士与公司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A:王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女士从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在公司工作,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的劳动——国际机票销售也处于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然成立,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Q:公司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王女士是否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女士与公司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未与王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该行为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自王女士2015年9月开始工作至2017年7月辞职为止,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王女士可以主张公司支付从2015年10月起至 2017年7月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作为赔偿。

 

Q:王女士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对缺失的社会保险进行补偿?

A:王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未给她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公司少缴的部分,王女士有权申请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或进行对应数额的赔偿。

 

Q:公司不给王女士开具离职证明的做法是否合法?

A:公司不给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王女士离职后,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王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然而公司一直没有出具证明,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Q:王女士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未开具离职证明带来的相关损失?

A: 王女士可以向公司主张未开具离职证明带来的相关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没有向王女士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导致王女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寻找其他的工作,对王女士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我们的协助下,王女士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劳动仲裁委开庭并在独任仲裁员的调解下协商一致,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女士包括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共计2.15万元。

 

该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使其在权利被侵害时只能默默忍受,不懂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协商、调解和维权,另一方面也因为不懂法,容易因认知错误而采取不当行为,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不足,往往采取违反劳动法律的管理行为,如为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目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挽留员工而不出具离职证明等。如果劳动者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劳动争议,律师建议可以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与求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破坏。

 

愿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能够不断推动法治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发展,减少劳动争议诉讼,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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