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瑞东|时间:2024年05月08日|8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量及价格确认单,涉及两项电力工程,工程款合计783,140元。原告完成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办案过程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东,被告B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783,1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5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B公司不足以承担,由B公司的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12440元,保全费4841元,由B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确认了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工程量及价格确认单的合法有效性,并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由于确认单未明确签署日期,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但根据资金占用期间会产生利息的原则,法院判决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东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途径,原告不仅确认了债权,还获得了法院支持的还款判决及利息,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力度。
律师建议,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或工程量及价格确认单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在发生欠款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在为原告追回了欠款,更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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