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郭某多次向被告姚某销售羊绒,双方边售边回款。截至2020年5月,姚某出具证明,确认欠羊绒款85.1万余元,并承诺若当年5月底付不清,余额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此后姚某未能兑现承诺。至2021年2月,姚某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尚欠货款29.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4.9万余元。此后,姚某又偿还5万元,尚欠24.1万余元未付。在此期间,姚某之子姚某水多次通过微信及手机银行代付货款共计46万元。郭某多次电话向姚某水催债,姚某水在录音中明确表示“父亲转给自己钱就还账”、“等有了钱就偿还”、“自己年轻,要还原告钱”。因余款未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姚某偿还剩余货款29.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姚某水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求。姚某、姚某水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姚某上诉主张双方未约定2022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一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缺乏依据;第二,债务加入的认定问题。姚某水上诉主张其仅为经办人,从未直接表明自愿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利息问题,姚某曾承诺按月息1%计算利息,但一审按LPR的3倍计算仍属过高,依法酌情将2022年11月15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年利率调整为7.1175%。关于姚某水的责任,结合其多次代付款项的行为以及在通话录音中明确承诺还款的内容,一审认定其构成债务加入符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姚某给付郭某货款24.1万余元及前期利息4.9万余元,并支付后期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7.1175%计算);姚某水对24.1万余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
张一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债务加入的法律要件,通过组织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姚某水构成债务加入,确保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在二审中针对利息调整进行专业答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庭审应变水平。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