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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装修款项,经律师帮助,追回十多万欠款

发布者:邹炳昂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记录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炳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某某给付装修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负担。事实理由:2017年起,其为李某某在无锡市××路附近的店面装修,装修完工后李某某未能及时付清装修款。经催讨,李某某2017年10月22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20万元,此后李某某只支付了5万元。


李某某未予答辩。


针对诉讼请求,万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欠条、微信记录、付款记录等。经质证,可予认定。本院对万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万某某装修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8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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