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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规定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138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况:(1)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3)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第(1)种情况中,专门开辟了一项法律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具体来说:

1)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2)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括三大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  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A.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B.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C.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等等。(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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