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劳动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第五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使用终局裁决。
其中的“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其中的“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一、若劳动者不服
对于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用人单位不服
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并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理,仅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如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开庭后裁决即使不是终局裁决,也不存在所谓二次裁决。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后续的法律程序也将会转入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