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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隐患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工伤赔偿 |466人看过

今日在《江海晚报》看到一篇短文,题目是《职工入职首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内容是20191126日,许某被招录进某公司做钢筋工,27日上班第一天就被高空坠落物砸伤左手臂,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一般是在新进人员入职两个月后才办理工伤保险,公司经理焦急万分,忙致电人社局,询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现在为许某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还来得及吗?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许某在入职后第一天就发生工伤,属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而发生工伤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给职工造成的工伤待遇的损失。但是如果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其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根据依照法律分别支付。对于不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作为一名曾经多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律师,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很多单位考虑到新入职员工的不稳定性等而不是员工一入职就开始缴纳社保,有的单位会在试用期内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以分散企业的风险,但是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并不能完全代替社会保险,往往恰恰给企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期间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马上补充办理工伤保险并交付的滞纳金,但这仅对受伤者(因本次工伤在今后可能)新发生的费用起作用,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尤其对于很多工伤风险比较大的企业,不要为了省“小钱”而给自己埋下巨大的工伤赔偿隐患。企业根据法律法规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分散自身用工风险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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