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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你需要知道的这些事儿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 |1113人看过举报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或者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前)配偶私下赠与小三大量的财物,除了愤怒外,必然会思考如何追回这些财物,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包括要求确认配偶赠与无效、小三返还被赠予财产这一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对全国15个省、市自2015年至今的50例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 。通过真实的案例,告诉你追回配偶赠与小三财物,必须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问题一:配偶背着我赠与“小三”大量财物的行为是否能被确认为无效?

答案是:当然可以!

 

1.统计数据

上述50例判决中,有49例要求确认配偶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被赠予财产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比例高达98%。只有1例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有关,在此不展开分析。你是否想知道,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的依据是什么呢?

 

2.法律规定

最核心的原因在于这些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作为整个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很早就作为法律原则被立法者确认。人们所从事的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领域中的一个具体运用表现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互有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毫无疑问,在婚姻期间送“小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是无效的。

 

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内赠与“小三”财物,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此作了解释:“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解读

       

上面的法条看起来很抽象,通俗说来就是夫妻婚内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日常的生活开销,夫妻任意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单方面就可以作出决定,譬如对于普通家庭要买个电视、冰箱,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单独做出决定;但是面对非日常的生活开销,必须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同意。而一方私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小三”赠与财物的行为,必然不属于家庭中正常的日常开销,也必然不会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赠与行为当然是无效的。

 

因此当你发现配偶在婚姻中赠与“小三”财物,不要犹豫,请立刻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问题二: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婚内的赠与行为,还能起诉确认无效吗?

 

 答案同样是肯定的。既然婚内发现提起确认赠与无效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并提起诉讼同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毕竟夫妻一方在婚内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在离婚时能够分割的财产变少了。

 

1. 统计数据

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显示,在49例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判决中,有3例是在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前配偶在婚内对“小三”有赠与行为而起诉的,这3例案件最终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应用在本类案件中,就是向法院主张配偶之前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3.建议

 

当你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不要犹豫,尽快搜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问题三:起诉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立法者为了能够有效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防止侵权行为已经过去太久法院在调查审理案件时会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制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本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前)配偶赠与“小三”财物的次日起,在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起诉日期距离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举例:Z女士和A先生于201021日登记结婚。A先生婚后认识了D女士,两人形成了情人关系。A先生于2017121日赠与了D女士人民币100万元,后Z女士于201861日得知了此事,那么Z女士对此事的诉讼时效从201862日开始往后计算3年,即Z女士应当在202161日前向法院提起确认赠与无效的诉讼。假如Z女士在203761日才得知此事,也必须在2037121日前向法院提起确认赠与无效的诉讼,才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笔者建议,一旦发现了配偶赠与财物给“小三”的情形,一定要尽快搜集证据,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问题四:赠与行为无效,可以返还多少财物呢?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是无效的,那另一方在起诉时,是主张返还赠与的全部财产,还是只可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呢?答案是应当返还赠与的全部财产。

 

1.统计数据

 

49个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支持返还财产的判决,其中46起案件为原告在婚内提起诉讼,3起案件为原告离婚后提起诉讼。在这46个婚内起诉的案件中,有43例案件法院判定“小三”须要将法院认定的全部受赠财物返还给原告,占比93.4%;只有3例认定将“小三”受赠的一半财物返还给原告,占比6.6%。而在3个离婚后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均判定“小三”须要将法院认定的一半的受赠财物返还给原告。从这些数据可见,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审判标准相对是比较一致的。

 

2.法律规定

 

这里的依据在于既然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小三”获得被赠与的财物就没有了合法来源,全部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解读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这个共有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内的财产就是一个整体,不作区分。既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财产是共同共有的,那么婚内财产受到损失的一方在起诉时,可以要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与的财物。

 

如在(2016)03民终7671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仅要求“小三”返还受赠与的一半财物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终审判决中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程×在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赠与张×,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程×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李×同意,张×对此明知,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原审法院对于赠与行为部分无效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纠正,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十五万元。

 

当然,如果是在婚后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由于双方已经离婚,双方的财产不再是共同共有的状态,通常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做了分割,故法院此时通常会要求“小三”返还一半受赠与的财物给提起诉讼的一方。

 

问题五:配偶赠与对方房产或车辆,可以要求返还实物吗?

 

除了赠与现金外,有些人也非常阔绰的帮“小三”支付购房首付款、还贷,甚至直接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这些年房价猛涨,“小三”们靠着赠与的房产也受益颇丰。那么,假如配偶赠与“小三”房产,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将房产返还吗?抑或如果配偶赠与“小三”车辆,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将车辆返还吗?

 

鉴于这属于实际操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笔者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来回答这个问题。

 

1.统计数据

 

在笔者分析的49个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支持返还财产的判决中,有13例涉及赠予房产或车辆,其中有6例判决为直接返还房产或车辆,有7例判决为返还现金。

 

2.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3.解读

 

笔者发现,在这6例直接判决返还房产或者车辆的案例中,均为一方直接以全款购买房产或车辆后赠送给“小三”,或者将自己名下原本的房产证加上“小三”名字。因为房产或者车辆为全款付清,因此法院直接判决返还原物在操作上也比较容易执行。

       

如在(2017)10民终1825号一案中,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高某返还乳山市向阳街富豪城壹区XX单元XXX室,过户费用由高某承担。又如在(2017)01民终12146号一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利某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现登记在黄某、利某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XX房的房产恢复登记至黄某名下。

 

而在7例判决返还购房款或者购车款的案例中,有5起案例是一方为“小三”支付了首付款,某些还为“小三”支付了部分贷款。在这类案件中,鉴于赠与人并非全款支付购买的房产,因此涉及的资金往来比较复杂,往往难以证明每笔还贷的资金来源。一方赠与首付款,“小三”自行还贷,也造成了财产的融合。同时,由于房产尚有房贷,因此在过户、银行还贷等方面贸然变更产权人也确实会带来诸多不便。故笔者认为,可能是这其中牵扯了太多复杂的问题,法院假若要求“小三”直接返还房屋,判决的尺度难以把握,操作起来也会有很多困难。并且,判令返还出资款也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规定。

       

如在(2017)01民终2370号一案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某返还张某支付的用于购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52号鹏程花苑XX单元XX室房屋的首付款74226元、银行按揭贷款117400元。

 

问题六:配偶赠与“小三”的贵重物品,可以要求返还吗?

 

鉴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若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贵重物品赠与“小三”,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返还。

 

如在(2015)栖民初字第3765号一案(已生效)中,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对王某甲和王某乙的特殊关系及赠与的财物等事实进行确认后,判决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和第三人王某乙通灵珠宝金750钻石女戒1枚、卡地亚戒指1枚、卡地亚项链1串(具体规格以发票、销售凭证为准)。

 

问题七:可以主张“小三”一并支付受赠钱款的利息吗?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在整理了前述的判决后,认为原告要求“小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支付受赠钱款利息这一请求通常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在笔者分析的49个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支持返还财产的判决中,有14例原告请求“小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支付受赠钱款利息。如上图所示,有13例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占比高达92.9%。通常是按照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此笔者在此温馨提示,在起诉要求“小三”返还配偶对其赠与的财物时,千万不要忘记同时请求法院让其支付利息呦!

 

 

 

古人云“家和万事兴”,笔者祝愿各位读者都能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相敬如宾的伴侣。然而假若婚姻已经遭遇不幸,与世无争的佛系面对固然是很好的心境,但是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权利而斗争,也不失为面对不幸时的一种积极态度。

 

(来自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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