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兴刑辩战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打起来了!去世前财产赠与前任,但遗嘱却留给现任

发布者:昶兴刑辩战队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继承 |349人看过

遗产的话题圈内不少同仁都写过。最近恰巧去世前财产赠与前任,但遗嘱却留给现任,该给谁的问题,下面我所婚姻家庭律师,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案情如下:父亲在去世前将部分财产赠与与前妻所生的大儿子,随后又通过律师立了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现任妻子及与现任妻子所生的二儿子。这种情况下,该父亲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遗产部分又该如何处理?

   笔者觉得该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有不少类似的情形,但检索案例时却未发现有相关的判例,该检索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国人还是重情义的,即使有相关纠纷也很少有人真的将至诉诸法院解决。故而,本文仅做案例分析,并无主张诉争之意。有板砖的,请轻拍~~~

父亲再婚后的财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言归正传,从问题入手,我们一般都会先分析:父亲再婚后将财产赠与儿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何谓“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那么父亲将资产无偿给予大儿子就应当属于赠与。

接着需要解决的问题:父亲赠与大儿子的财产是否属于自己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大儿子能够证明其父亲赠与的不属于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赠与财产应当认定为其父亲与继母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该条司法解释,父亲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大儿子时并未告知现任妻子,即父亲私自处分了其与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那么现任妻子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该赠与与遗嘱均发生在父亲患病期间,赠与行为发生在前遗嘱在后,且遗嘱明确排除了大儿子的继承权,那么笔者个人意见:该赠与行为能否撤销是有待商榷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该父亲的遗嘱发生在病危期间,且系委托律师代书,代书遗嘱中未提及已经赠与大儿子的资金。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暂且不论,姑且假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那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若该父亲在遗嘱明确约定其个人名下所有遗产归属现任妻子及二儿子,那么大儿子应无任何理由再参与遗产分配。

赠与可撤销  按遗嘱继承?

如上所述,是否就意味着该父亲的现任妻子既有权要求撤回父亲对大儿子的赠与,又有权与二儿子独享该父亲的遗产?

笔者认为不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且不论父亲对于儿子的赠与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该案中父亲赠与儿子财产并在赠与完成后委托律师代书遗嘱均发生在患病期间,其已经知晓自己“命不久矣”,那么笔者认为,其赠与大儿子的财产如果没有超出其个人财产范围的话,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属于父亲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该处分与遗嘱本身均属于生前的遗产处置行为。如果其现任妻子对此有异议,那么该赠与与遗嘱本身应当共同被撤销。该案中大儿子与父亲现任妻子,二儿子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父亲的遗产。(包括已经赠与大儿子的部分)

 

    最后,所有的纷争都来自于“心不平”,纠纷各方把“心”放“平”了,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做律师的就不太好养家糊口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