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兴刑辩战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签劳动合同为由恶意索赔、恶意诉讼的下场竟然是诈骗罪!

发布者:昶兴刑辩战队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2488人看过

相信移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根据自身的需求很容易搜索到很多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多在职场中的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并不陌生。尤其是对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就有一些人,就利用这条规定,频繁就职和跳槽,利用短期内用人企业单位欠缺法律意识没有签动劳动合同,“碰瓷”用人企业单位,恶意索赔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律师告诉大家,没签劳动合同为由多次恶意索赔、恶意诉讼的下场居然是这样...


无锡律师:没签劳动合同为由恶意索赔、恶意诉讼的案例

2009年以来,谭某某先后到浙江省温州市39家机械加工企业从事钳工等短期工作,如东高机械公司实际工作3.5天,华特机械公司、方圆仪器公司实际工作2天,然后多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等事由提起了仲裁和诉讼,案件总标的额30余万元。

“法院的文书你收到了吗?你不要紧张……”、“到时到庭上调解,因诉讼金额不大,你不必找律师,太花钱了……”据称,只要打过工的企业,在他离职不久总会很快就收到他的温馨提示。

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途径,谭某最终成功获取17家企业共计7万余元,只有向22家企业提起的索赔诉讼因被法院发现涉嫌恶意牟利,不予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而未得逞。

例如,谭某某于2016111日向温州市瓯海区提出诉讼要求判令勇辉自动化公司:1.支付2016625日至201691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1350元;2.支付补偿金1900元;3.补缴2016526日至2016918日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人民法院以其“起诉时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作为证据,而在向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未提交相关证据,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这样的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谭某某无视人民法院的善意,居然补齐证据后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再次诉至人民法院。2017523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1609号判决认为,“制度设立目的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让劳动者参与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活动,促使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明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促使劳动者借此谋取劳动报酬之外的经济利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原告在各用人单位短期务工,频繁跳槽,多次针对不同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有滥用诉权的嫌疑。在此情况下,除非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其已明确向被告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告拒绝的,否则原告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有违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没有想到,谭某某继续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927日作出(2017)浙03民终3466号判决书,“根据其近年来数十次短期务工后对不同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事实,可以认定谭某某通过建立劳动关系谋取诉讼利益的意图明显,在本案劳动关系中显然也未尽到督促、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应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检验,而非毫无限制,建立劳动关系的诚信缺失,本身即有损于职场环境的良性发展,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因此,在本案中相较于对勇辉公司的处罚,更应当对谭某某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指责。”驳回上诉。

难道谭某某在法院的指责中就此熄火了?NONONO,我们都太天真了——他还在继续扎根于学劳动法、学程序法、作合格碰瓷员的研究和运用法律的深海当中。

2019年初,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在对该区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过程中,发现谭某某提起的诉讼存在异常——80余件诉讼内容如出一辙。经初查,谭某某利用用人单位欠缺法律意识,明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借故不签,而后在短时间内采取无故迟到、旷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故意寻衅与工友发生纠纷、斗殴等手段制造事端被辞退,“通过诉讼途径恶意牟利,既遂数额较大,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71日,该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周密部署,瓯海区公安分局于710日将谭某某抓获并当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