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兴刑辩战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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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220余万,缓刑!

发布者:昶兴刑辩战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8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当事人系无锡某知名上市企业销售部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居间业务服务的事实向公司申请佣金,先后四次从公司获取佣金累计220余万,后将钱款用于家庭消费及吃请招待等开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这个涉案数额对应的有期徒刑为3至10年。而且当事人在委托本所辩护之前,一直处于监视居住的状态。可见要获得缓刑,辩护难度偏高。但出乎当事人意料,我所刑辩团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方来红律师李X律师代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和当事人会见之后,依据“昶X刑辩办案实战”的要点,昶X刑辩律师找到了该案多个辩护突破点,迅速制定了该案的辩护方案。


一,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监视居住是指期限内当事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监视居变更为取保候审,能给当事人更大的人身自由,也便于后期律师和当事人沟通,挖掘出更多有利细节。


二,与检察机关交换关于性质、情节、数额的法律意见,让检察机关部分采纳律师意见,为后续认罪认罚及缓刑量刑建议打好基础。


结合“昶X刑辩办案实战”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辩护法律意见,主要包含以下2点。


1,从犯减轻处罚


依照公司职位的从属性及各岗位的权责分配涉案佣金的具体谈判及申报环节、佣金数额标准的确认及钱款的具体流转与分配,当事人应当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2,排除非罪的数额,


“非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罪名均以利用职务的便利性为前提,但在行为人“占有”的表述上有明显的区分。“非法占有”是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层面来考察的,财物脱离所有权人而被行为人非法控制即为“非法占有”, 强调的是占有的非法性;“非法占为己有”,强调的是涉案款项的用途,即是否为己所占有。也就是说,“非法占有”,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他人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将他人财物非法获取用作它途,而不要求必须占为己有。而回到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看,本罪则强调的是单位财物是否占为己有、为己所用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钱款的去向是为单位利益所必须花费的钱款,即实际为单位经营过程中所支出的部分的,则该部分的金额应排除被告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

 


通过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不断交涉,公诉机关部分采纳律师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减轻处罚,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判处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这个结果表示出乎意料,但是对于战绩卓著的昶X刑辩团队来说却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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